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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经济学对我国信用缺失的解释

作者:安融评级 更新时间:2024-12-02 点击数:

信息经济学对我国信用缺失的解释

 

重复博弈命题的成立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交易双方具有等待博弈重复持久的足够耐心和明晰的产权关系

重复博弈是一个持久的过程,只有当博弈重复进行足够长的时间,使得预期总收益等于或超过失信所得收益时,交易主体才能产生守信的积极性。交易主体重复博弈的动力来自明确的产权制度。如前所述,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产权制度决定信用的收益权,如果产权不明晰,预期收益权不确定,交易主体就会选择短期的收益,从而偏好一次性博弈。

二、比较完备的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传递机制

经验表明,违约概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信息传递速度呈负相关关系。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市场中,由于失信行为不能被及时曝光或被发现,交易主体更易倾向于不守信用。

三、健全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缺乏失信惩罚机制,建立的失信惩罚机制“量刑”不够,就有可能导致失信成本低于失信所获收益,市场主体的最优选择只能是违约而非守信。

四、信用主体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技术

对照上述条件分析,我国目前的现实信用制度和环境尚远未达到促进重复博弈,从而促使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程度。(1)产权制度改革还很不彻底,政企不分,政银不分,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共有一个“老板”——政府等问题依然存在,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没有激励去培养自己的信用资产,从而造成银行信贷主体——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和国有信用主体的高违约率。(2)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没有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信息披露和信息传递制度,造成信息供给的严重短缺。目前无论是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还是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都是不完善和不畅通的。另外,由于立法及执法体系不健全,企业及个人制造虚假信息几乎不受成本约束,造成信用市场的虚假信息普遍存在。信息供给的严重短缺和虚假信息的普遍存在,使我国信用市场中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大超出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水平。因而,不讲信誉的企业及其信息租金大量存在。授信方也只能以较高的信息成本和较低的准确性来区分不同信用水平的企业,对授信企业的违约期望值较高,极大地削弱了授信方提供信用服务的激励,造成整个社会信用资源的浪费。(3)客观而言,我国目前惩罚失信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抑制失信行为,一是信用法律体系不健全;二是现有的法律制度难以有效执行,失信者无需付出多大的失信成本,对其失信不形成反面激励;三是政府行为对司法部门的不当干预使司法不能真正独立,各级司法部门听命于各级政府,对本地债务人实施保护主义,助长了企业失信歪风。(4)目前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尤其是企业,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更没有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法,因而在经济交易中,授信者无法准确识别和判断受信方的信用状况,从而难以控制面临的信用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又在客观上助长了信用缺失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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